永利23411集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顺利落实,根据江苏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教育资助工作的意见》(苏财教〔2016〕151号)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新学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苏教助函〔2019〕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江苏省籍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永利23411集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工作组,具体负责各项目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四条 对升入我校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按照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高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优先享受我校各类关于贫困学生的资助。
第五条 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脱贫属性,对其学费予以据实全部减免或部分减免;因故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入伍学生的学生,不免除学费,因重修和补考形成的学费不免除。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享受减免学费政策外,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其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其他类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类资助项目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类资助项目的申请和上报根据各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名单在全国资助中心提供名单的基础上,各二级学院复核。资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自愿放弃所有的资助项目,需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由该生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和学工副书记签字,二级学院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各类资助项目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类资助项目根据各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 在评审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享受资格并追回资金。
(一)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者。
(二)因故休学、转学、退学者或各类政策里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三)将资助金用于吸烟、喝酒、铺张浪费等不当消费行为者。
(四)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处分者。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落实各项目的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各项目的评审和复核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和资金真正落实到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项目的学生资助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