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23411集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协调发展,并在基本素养、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与比例
(一)学校学生奖学金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单项奖四个等次,评定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6%、10%和6%。
(二)学生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单项奖四个等次奖金额度分别为1000元、600元、400元和200元。
第五条 奖学金采用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学生奖学金综合评价体系排名,确定获奖的种类和等级。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品学兼优,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30%;积极参加技能证书考核,获得专业技能证书;
(四)积极参与学校、班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积极申请担任学生干部,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所在的宿舍曾获得文明宿舍称号;
(五)积极参加科技学术竞赛、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体育竞赛以及社团活动、志愿服务和校园文化活动等,至少在一项活动、竞赛中获得校级(含)以上奖励。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可按学业进步奖、专业技能奖、科技创新奖、志愿服务奖、文体活动奖等单项申报评比,单项奖学金与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不可兼得。
(一)学业进步奖用于奖励具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专业思想,勤奋学习,作风严谨,学业有较大进步,且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的学生。
(二)专业技能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在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三)科技创新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创新、创意、创业类活动或科技类竞赛,在省级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或有科技发明获得专利者,或在校内创业孵化成功并进入市场化运作阶段且收益良好者。
(四)志愿服务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志愿服务,为增强学校知名度、美誉度做出突出贡献者,或主动承担管理工作,在班级管理或团支部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营造优良学风班风做出贡献者。
(五)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在市级及以上级别文艺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在市级及以上级别体育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前8名),或在校级重大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破校运会记录者。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评学生奖学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未获解除的;
(三)上学年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及格的(60分);
(四)上一学年所修读课程有不合格的;
(五)学籍异动未满一年的(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的8至9月进行。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在学生奖学金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二级学院、班级两级评选工作机制,逐级进行评议和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组织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下设教育管理科组织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可制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可将评奖比例在本院范围内调剂使用,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班级,可适当提高评奖比例(不超过班级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0%),反之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十三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应组织各班级学生学习奖学金评选相关政策,督促各班级召开评选工作会议,指导学生对照申报条件在奖学金评审系统中如实填报各项信息,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二)二级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系统内签署意见。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二级学院上报的评选名单进行复审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学生工作部(处)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反馈。
(四)公示期满后,学生工作部(处)将审核后的学生名单报国家奖学金评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审议通过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将表彰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填报不合规范的材料不予接受。对工作拖沓,影响学校整体工作进度的二级学院,将核减其下一年度学生奖学金申报指标。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将根据调查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经费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按终审通过的获奖学生名单制定奖学金发放表,并逐级审批。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奖励费用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不得采用现金发放形式。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奖学金工作进行审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于反映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学生奖学金是学生专项奖励费用,应保证专款专用。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或进行二次分配,否则直接追究相关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开始执行,原《永利23411集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苏旅院[2017]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当本办法与上级相关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