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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得到落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 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助函〔202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籍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二、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的成员名单应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班级由班主任会同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的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总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进行公示,学生代表每学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作为评议代表。
三、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要依据:
1. 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 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 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4. 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5. 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6. 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7. 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四、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在每学年开学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具体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 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 学生申请。所有困难学生都要在开学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进行申请或确认。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分为两类,分别为“免申即享 ”类与“ 申请认定 ”类。
(1)“免申即享 ”类
此类学生来自全国资助系统与省资助系统中的重点保障人群(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户、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贫困、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因上述人员已被乡村振兴局、 民政局、残联、总工会等部门认定为困难群体,所以不再需要学校重复认定。“免申即享 ”类学生只需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进行信息完善和确认。
对于符合“免申即享 ”却没在线确认的特殊困难学生,要逐一联系核实情况, 了解未申请原因,宣传资助政策、 申请流程及学校人性化隐形资助的做法。对宣传引导后仍然主动放弃的学生,二级学院(部)收取并留存学生放弃资助的书面材料。对符合“免申即享 ”但经家访发现家庭经济状况有重大改观、不再适合享受国家资助的学生,可深入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引导学生或家长实事求是地作出申请与否的决定。对特困库中有争议的学生,可邀请监督部门、家长代表等共同参加资助认定会议,公平公正地作出集体决策。
(2)“申请认定 ”类
如果申请资助的学生不在特殊困难学生数据库中,困难学生需登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学生资助申请平台 ”,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 系统评分。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根据困难学生所写信息自动评分。
4. 学校家访。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工作者通过线上线下学生家访, 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存境遇,依据生源地和校园地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家庭负担情况等,综合判断学生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提升资助对象认定的精准性。
5.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系统评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6. 二级学院(部)审核。各二级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各班级报送名单,确认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7. 学校审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核准和汇总各二级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审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建档,并按要求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 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五、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各二级学院(部)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获得资助的取消相关资助,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部)应及时做出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处)。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认定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在不违背本认定办法原则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关认定办法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认定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认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苏旅院〔2017〕26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