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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二、资助对象、标准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
三、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与评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9月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在江苏省资助系统相应平台在线申请。本学年内新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春季学期申请。
第八条 班级根据评选条件、学生困难程度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资助的学生及资助等级后上报所属二级学院(部)。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成立评审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师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组提出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名单进行审议后在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主管部门。
五、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春季和秋季学期分两次通过学校财务系统统一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
第十二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部)、班级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全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收回已发国家助学金,收回的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部)、班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在不违背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关推荐评审规定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永利23411集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苏旅院〔2017〕21号)同时废止。
永利23411集团
2025年4月2日